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区第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复函

王美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区农村闲置危房处置的建议”(第147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就我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提出宝贵建议。经我委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版)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对于村镇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条例已明确规定农村闲置危房处置主体为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做出强制治理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24〕11号)精神“农村住房产权人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产权人应当主动履行安全责任。
二、已开展工作情况
结合长寿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区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显示,长寿区已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146478户,其中用作经营自建房2822户、非自建房1133户、未用作经营自建房142523户。分类整治排查出的全区农村存在风险隐患房屋8221户,经各街镇初判及专业机构鉴定,其中风险等级B级44户、C级4573户、D级3604户,目前全区排查出的C、D级农村风险隐患房屋已通过工程或管理措施实施整治。同时区住房城乡建委每年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参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农村房屋危险等级和住房安全简易评定办法》(渝建〔2018〕127号)开展农村危房鉴定工作,对其中鉴定为C、D级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房屋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区农业农村委制定《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危旧房土地复垦工作方案》,通过农村符合条件的一般农户危旧房纳入复垦范围,解决农村危旧房比重较大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巩固工作成果。建立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全面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对目前采取封闭停用+警示标识等管理措施整治的安全隐患房屋,督促各街镇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拆除废弃危旧房屋;对部分夹心房、联建房等无法拆除房屋,加强日常巡查监测,严禁农户继续利用危房生产生活。
(二)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农村建房全过程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审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指导农户科学选址。对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新建房屋分类开展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农户按照功能完善、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开展农房建设。
(三)强化安全宣传。通过发放《农村建房安全“一张图”》,组织集中观看警示片等方式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建房安全意识,引导农户开展自主排查,加强房屋主体结构及房前屋后日常管理。
此复函已经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戚谊熙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可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