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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4-05-17

陈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建议》(第140号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将相关情况函复如下:

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租房问题事关民生,为保障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对房屋的租赁合同及租赁纠纷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部分城市如北京市、上海市相继出台本市住房租赁条例,其中明确鼓励出租人、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但从国家部委到重庆市相关部门层面未出台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规范租赁市场的相关政策文件,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可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是否购买房屋商业保险。针对房屋出租市场相关的风险保障需求,相关保险公司已依托于传统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设计完善相关保险产品,例如出租人责任保险、家庭责任保险、租赁损失补偿等产品,提供因出租人、租客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补偿。

下一步,我委将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依托街道社区、物业服务公司等基层组织加大对群众房屋租赁政策、安全租住等方面的宣传,增强群众依法租赁意识,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此复函已经我委戚谊熙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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