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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7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2-03-09

重庆市长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78号建议的复函

洪永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大退伍军人相关政策调研落实的建议》(第178号,以下简称《建议》)已经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保及军龄的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在走访调研中一些退伍军人反映,同样是农村籍退伍军人,同样购买了城镇职工社保,但享受了社保,而所谓“带病返乡”优抚未取,而另一部分享受了社保,既无优抚,军龄又被取消,且这部分人占比较大”相关事宜,下面将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带病回乡优抚未取消相关事宜。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带病返乡”实为“带病回乡”,根据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087号)相关文件精神“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的办理与退伍军人本身是否为农村籍、是否购买城镇职工社保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优抚补助待遇不会因购买了城镇职工社保而被取消。

(二)关于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军龄补助被取消事宜。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军龄被取消”实为“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被取消。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文件明确:“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对于“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若已兑现“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则“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军龄补助”被取消;若“军龄未计算为工龄且未视同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则依然可以享受“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军龄补助”。

二、关于《建议》中的两条建议:

(一)关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的建议。

您提出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我们深表认同。我们也充分认识到我们在政策宣传上还存在着不足。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各种机会,加大对《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度的宣传普及,更好地为退役军人服务好。

(二)关于“加大调研,拓展政策,使未享受到军龄补贴的退伍军人心里平衡,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的建议。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我们也深知在前期的工作中,我们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加大调研力度,充分了解退役军人心中所想、所思、所盼,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的优待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维护好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解决好退役军人面临的现实困难,力争让每一位退役军人能够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让其退伍不退色,转业不转志,为社会的繁荣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此复函已经局负责人袁波同志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最后,衷心地感谢您对我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长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510

邮政编码:401220

联系电话023-40777983

联系人: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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