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问题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每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
遗问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精神,结合我市三峡库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置的签订搬适安置销号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适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 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不搞普照惠制。
(四)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 方 式
第六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七条 困难补助。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采取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家庭移民人数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对象一年一核定。
第八条 特殊救济。移民家庭困难重庆疾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生活特别困难的;子女上学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申请特殊救济。采取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特殊救济,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就业培训。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职学历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就业培训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移民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培训对象较少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项目,可由市移民局统一组织培训。
第十条 项目扶特。主要对移民社区公益性项目建设、开发就业岗位的项目等给予适当补助。扶持项目由业主申报,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业主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 金
第十一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在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预算管理
(一)根据国家下达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额度,95%按移民人数比例切块分配到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市级统筹5%,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市、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的移民培训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区县(自治县)移民人数核定,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解决三峡库区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开设的“三峡库区基金”专户,专账核算。
(三)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移民家庭或个人,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实行一户或一人一卡。
(四)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五)市级统筹资金安排,由市移民、财政部门编制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实行年度决算。每年年终,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级政府,编制列入财政总决算。
- 管 理
第十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移民在库区区县(自治县)内安置的(含淹没中央、市直属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出区县(自治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的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组织实施;出区县(自治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外安置的,由迁出地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解决移民遗问题对象。
(一)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家庭。
(二)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家庭。
(三)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家庭。
(四)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人口家庭。
(五)因服刑、批捕在逃人员等,不能享受困难补助的人口家庭。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和项目审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与拨付;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界定困难移民家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就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其他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 监 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监督管理。管理使用资金的单位、个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 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关我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送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移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7年11月1日超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三峡库区 遗留问题△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