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长寿湖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寿湖镇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寿湖府发〔2022〕16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有关部门、畜禽规模养殖场:
为进一步做好长寿湖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改善全镇人居环境,助推世界级运动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按照《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0〕11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长寿湖镇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经镇党委会2022年1月13日审定通过,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长寿湖镇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0〕115号)、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长寿规资发〔2020〕47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理念,按照畜禽养殖分级分类管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健全长效机制的工作思路,持续完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过程管理体系,在有效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前提下,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巩固全镇近几年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果,坚决杜绝禁养区已关闭闲置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复养行为,规范新建养殖场准入机制;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和服务;完成区级下达的适、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治理任务。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要达到100%,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100%,保证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长期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日常巡查监管,严格信息报送
镇属相关部门和各村(居)要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日常巡查,构建镇、村干部巡查、抽查相结合的网格化联动机制,杜绝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
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巡查职责,按照“早发现、堵源头、细排查、严整改”的要求,每周对辖区养殖户和已经关闭的闲置场巡查一次,形成巡查记录和台账,发现已经关闭闲置场复养、正常生产养殖场偷排和直排养殖废弃物的要立即上报。
环保服务中心和畜牧站要建立联合巡查机制,每月联合巡查关闭闲置场复养或正常生产养殖场1次以上,巡查主要内容为:畜禽存栏、业主主体责任落实、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粪便收集处理、雨污分离、污水处理、相关档案记录、土地消纳和禁养区已关闭闲置养殖场复养行为、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户)违法排污行为、违法违规新(扩)建养殖行为等,同时要填写《巡查记录表》。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整改措施要对号入座,整改情况要登记造册,统一建立档案。
三、强化对违法违规养殖场执法力度
环保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长寿湖规划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执法联动机制。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已建成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违法排污等问题,由镇环保服务中心联合镇畜牧站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赋予的职责现场查勘,要求业主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由环保中心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土地手续违法违规新建、扩建养殖场等问题,由长寿湖规划自然资源所、规建环办、农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业主限期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依法关闭或搬迁。对拒不整改的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不具备防疫条件要求的,由畜牧站报区农业农村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强化工作落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镇属有关部门、村(居)和养殖业主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一)环保服务中心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报区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
(二)畜牧站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和制定全镇畜牧业发展规划,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生态健康畜牧业;对违反畜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报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处理。由于我镇现畜禽规模标准化养殖总量已经饱和,在上级没有出台新增我镇畜禽养殖容量政策之前,原则上不再增加畜禽规模标准化养殖场。
(三)长寿湖规划自然资源所配合长寿湖镇农业服务中心、环保服务中心、畜牧站、规建环办、林业站等相关部门做好新建畜禽养殖场(户)的用地选址,并同长寿湖镇相关部门一起加大对新建畜禽养殖用地的日常动态巡查,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用于建设畜禽养殖的,要立即上报长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执法队进行查处。
(四)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用地的备案和全过程日常监管,做好台账、档案管理,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督促土地复垦和土地交还。对正在建设的畜禽养殖项目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五)林业站负责对畜禽养殖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违法占用林地修建畜禽养殖场的报区林业局依法查处。
(六)水利站和长寿湖市场监管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七)各村(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周巡查制度,即每周要开展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污染源巡查等工作,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养殖场有偷排、漏排、直排畜禽粪便进入环境的要立即制止并上报环保服务中心;承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禁止养殖监管主体责任。
(八)畜禽养殖场(户)要履行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环境的主体责任。所建畜禽饲养场要符合设计方案,不能超规模建设,养殖场修建完工后业主要向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向区畜牧兽医事务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已投产的畜禽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如:发酵床、沼气池、沼液池、干粪储存棚等配套设施必须要正常运转,畜禽产生粪便要有足够的土地消纳,不能够直接排入环境,要保持饲养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卫生,定时清扫和消毒,凡偷排、漏排和直排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经查实,由有权机关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依法查处。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寿湖镇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赵雪峰任组长,镇人大主席余津丞、组织委员张鹏、副镇长胥宏亮、汤芹任副组长,李莹、游学芬、晏平、何林、袁卫东、王勇等为成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抓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格监督考核。镇政府将把各直属有关部门和村(居)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把日常监管巡查,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工作与干部当年评先、评优、晋级挂钩。对不履行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长寿湖镇村组畜禽养殖污染巡检查记录表
2.长寿湖镇畜禽养殖污染巡查记录表
附件1
长寿湖镇 村组畜禽养殖污染巡查记录表
序号 |
业主姓名 |
养殖场所在地 |
养殖种类 |
存栏数量 |
养殖场三区位置 |
存在的问题 |
整改情况 | ||||
禁养区 复养 |
违法违规新(扩)建养殖场 |
未配套环保设施 |
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 |
违法排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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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人员: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存在问题栏在问题空白处√即可
附件2
长寿湖镇畜禽养殖污染检查记录表
序号 |
业主姓名 |
养殖场所在地 |
养殖种类 |
存栏数量 |
养殖场三区位置 |
存在的问题 |
整改情况 | ||||
禁养区复养 |
违法违规新(扩)建养殖场 |
未配套环保设施 |
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 |
违法排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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