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1
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2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3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4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5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6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7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8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9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0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1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2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3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14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15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16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17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18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19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0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1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22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3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4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
25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6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7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8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9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0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5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6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7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8 |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39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0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1 |
对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
42 |
对广告经营者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3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44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45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46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47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48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9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50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51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52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53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5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5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56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57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58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59 |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
6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消防条例》 |
6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证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消防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