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 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2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3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4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5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6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7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8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9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10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1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12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3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4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5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6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7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8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9 |
对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
20 |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
21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22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23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24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5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6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7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8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9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30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3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32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33 |
对天然气用户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
34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35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36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37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38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3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4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4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4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43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44 |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45 |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46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
47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8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49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0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1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2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3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4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5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6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7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8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9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60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61 |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62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63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64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65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6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67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68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6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7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7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72 |
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7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74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75 |
对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76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77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78 |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
7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 |
80 |
对保持界桩、界标正确安置、完好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8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消防条例》 |
8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8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8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8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8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 |
8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8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8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90 |
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1 |
对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92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
9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避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