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是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是《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于2021年7月1日施行,并将废止《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三是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08〕92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寿府发〔2013〕114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3〕214号)三个文件依据原市政府第55号令制定,按规定应结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市政府第344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及长寿区实际进行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次征地政策起草思路遵循在市政府344号令和渝府发〔2021〕14号文件框架内与原有政策标准有序对接,防止征地政策大起大落,避免抢搭抢栽、突击迁户、虚假离婚等隐患,最大限度降低稳定风险。办法送审稿共四十二条,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该部分规定了出台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各区级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等内容。第三条明确了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参与征地实施的职能职责,其中第二款明确了“区征地实施机构承担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范围内的应复应诉、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各类具体问题”。
该条适应了新土法征地实施主体变化的政策背景,旨在解决历年征地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主体不明确、权责不对等、边界不清晰等问题,着力理顺征地实施体制机制,为后期更好开展征地实施工作打下基础。
(二)征地补偿
该部分规定了区片地价、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及企业搬迁补助等内容,其中: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业类、商业服务类、农业类三类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费,结合我区2011年出台的相关补偿门类和标准,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其中鱼塘上浮约20%、苗圃上浮约53%。原因在于我区2011年出台的相应补偿起点较高,且部分补偿类型在我区实际补助中已达到了新标准,导致该类标准高于都市区其他区县;
第十六条在限定期限内腾空交出房屋的,借鉴其他区县近年来成功做法,规定根据项目用地急需程度按时间先后分阶段予以不高于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款15%的奖励。
(三)人员安置
该部分规定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参保原则规定和促进就业等内容,将判断是否符合人员安置对象由原“在籍在册”农业人口调整为户口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结合的方式,保持与市政府344号令严格一致。
(四)住房安置
该部分规定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三种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住房安置的面积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格、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住房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内容,其中:
第二十九条结合全区存量安置房规模较大实际,为达到既能盘活国有资产,又让利于民,实现政府与社会双赢的政策导向,拟对选择已建成安置房安置的,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五)附则
该部分规定了本实施办法相应的配套措施。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具体适用及未尽事宜由征地实施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处理。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重庆市长寿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反馈:《重庆市长寿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