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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应当提前多久申报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

日期:2022-02-17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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