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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