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三)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四)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长寿区内拟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企业详情可咨询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土壤固废管理科023-40463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