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9202557/2025-000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4 |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长寿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5年长寿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委属(代管)单位、民营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控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5年长寿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查内容
2025年重庆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包括2个层面,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统一安排部署的监督抽查工作;二是重庆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工作,各专业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与内容详见附件1—5。
二、任务抽取与下达
(一)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抽取检查对象名单,通过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执法平台)下达至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二)市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在国家抽取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市级抽查任务,通过市执法平台抽取市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并下达至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三、抽查结果上报和公示
(一)抽查结果报送。
1.个案填报。国家随机抽取且已录入市执法平台中的检查对象,采取个案方式填报监督抽查情况。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在市执法平台的“双随机”模块填报个案的监督检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任务完成结果以“信息报告系统”产出结果为准。
2.汇总表填报。市级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以及未录入市执法平台的检查对象,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填报个案信息形成汇总表,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统计”模块填写有关专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抽查结果公示。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政府官网(信用重庆或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其他信息应当在监督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教育、市场监管、医保、水利和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移交案件线索,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压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工作统筹。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统筹安排随机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监督检查。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区卫生健康委书面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经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三)加强抽检保障。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负责随机监督抽查中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水质、出厂餐饮具的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若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四)加强精准监管。2025年全区蓝盾行动将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提升全区卫生监督执法质效。对2024年卫生健康(疾病预防)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对2025年度卫生健康(疾病预防)领域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任务、其他机关移送线索等依法处置,及时回应民生关切。
(五)加强总结报送。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各专业要求,汇总全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充分梳理我区工作经验并提出可行性工作意见,完成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等4个专业阶段性及年度工作总结的报送。
附件:1.2025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5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5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2025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在学校及幼儿园春季卫生健康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抽取全区20%的中小学校及高校,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抽查单位详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1。
(二)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
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在完成国家随机抽查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2025年川渝重点旅游沿线住宿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市级双随机工作。检查内容见附表2。
(三)供水单位卫生随机监督抽查
1.抽查全区所有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所有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3。
2.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镇;每个镇抽取10%的设计日供水100m³以上小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抽取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3。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随机监督抽查
1.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抽取全市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包含在华责任单位)共10个,我区抽查实体经营单位2个。检查内容见表4。
2.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抽取全市30%水质处理器生产企业,我区抽查2家水质处理器实体经营单位。检查内容见附表4。
3.我区自行抽取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3个网店,检查网店所有产品。至少抽取1-2家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经营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检查内容见附表4。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在完成国家随机抽查任务的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再抽查抽检全市15%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具体抽取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5。
二、工作要求
(一)按时报送游泳场所检查情况。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系统报送我区内常年性开放游泳场所上半年、下半年监督检测情况明细表。于8月20日前,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系统报送我区季节性开放游泳场所监督检测情况明细表。于8月20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检及系统填报。
(二)强化供水单位建档及信息通报。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对全区设计日供水100m³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摸底建档工作。全面排查全区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及录入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情况,完成补充完善工作。要将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抽查情况,特别是水质消毒等方面发现的问题通报区水利局,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问题解决。
(三)加强卫生采样及检测。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根据随机抽查任务清单,开展涉水产品的抽样,并于7月15日前将从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抽检的样品送市疾控中心进行产品检测。各类公共卫生抽检由当地疾控机构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开展。
(四)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于6月10日前,完成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阶段性工作总结的报送,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0月30日前,完成2025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市疾控局电子邮箱Cqwsjd123@163.com。
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抽查工作联系人:刘旭;联系电话:68890051。
学校卫生专业抽查工作联系人:杨莉;联系电话:67903565。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工作联系人:陈林;联系电话:68811009。
市疾控中心送检联系人:李怡;联系电话:18696613633。
附表:1.2025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2.2025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5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5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附表1
2025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随机抽检项目(h)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20%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窗地面积比)、照明(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注: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依据《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黑板局部照明灯或教室一般照明灯中有一种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附表2
2025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 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h)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游泳场所 |
市内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
各区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2025年川渝重点旅游沿线住宿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室内空气中CO2、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住宿场所 |
全市总数25%(a) |
1.棉织品细菌总数 2.杯具细菌总数(d) 3.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 | |||
沐浴场所 |
全市总数16%(a) |
1.棉织品细菌总数;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f);3.拖鞋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4.修脚工具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 |||
美容美发场所 |
全市总数8%(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2.棉织品细菌总数(d) | |||
其他公共场所 |
全市全部候车(机、船)室;全市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
可重复使用的3D眼镜细菌总数(d) | |||
集中空调 |
全市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10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设置及管理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异养菌总数、游离氯(g) 2.送风质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PM10(h)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h) |
备注: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6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的抽查任务中抽取30户进行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检测。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d.未使用顾客用品用具的该指标为合理缺项。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f.若无池浴,浊度为合理缺陷。g.使用封闭式干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游离氯仅在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冷却水进行消毒的情况下检测。h.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责任区县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城市集中式供水(a) |
全市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d)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详见市执法平台。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全市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各区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重庆市2025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专项调查和检测工作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
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水厂(C) |
各区县要根据辖区内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单位底数,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 | ||||
每个区县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 | |||
二次供水 |
每个区县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
/ |
1.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注: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集中式供水。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d.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4
2025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
抽查比例(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a) |
责任区县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 |
全市的10个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详见市执法平台 |
辖区2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1个城市单位、1个乡镇单位,不足全部抽取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各区县根据辖区内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单位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每区县抽取1家城市单位、1家乡镇单位。 | ||
水质处理器 |
全市30%的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详见市执法平台 |
辖区2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1个城市单位、1个乡镇单位,不足全部抽取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各区县根据辖区内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单位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每区县抽取1家城市单位、1家乡镇单位。 | ||
辖区3个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则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各区县根据辖区内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单位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 | |||
进口涉水 产品 |
全市30%的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
/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详见市执法平台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辖区1-2个经营单位(b),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各区县根据辖区内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掌握的单位底数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 |
注: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附表5
2025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全市总数20%,至少20户,不足20户的全部抽查 |
15% |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a);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b); 3.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c);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d); 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6.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e)。 |
---- |
出厂餐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 |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f)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b.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d.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e.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f.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件2
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抽查全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不低于100家。检查的用人单位,由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自行选定。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我区实际进行抽取,适当增加工业放射应用单位(辖区内使用放射诊疗设备的宠物医院要求全覆盖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中丙类单位的抽取占比。检查内容见附表1。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抽取全区60%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2。
(三)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抽取全区20%的放射诊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6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60%的职业诊断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3。
二、工作要求
市疾控局将督促指导我区完成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和审核上报数据信息。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并于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
联系人:毛巍鸿
联系电话:68810186
电子邮箱:Cqwsjd123@163.com
附表:1.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3.2025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1
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用人单位 |
各区县抽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100家(本底数低于100家的区县要求全覆盖监督检查) |
1.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存档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5.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7.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2
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 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 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60%开展监督检查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
2.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服务; 3.是否在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附表3
2025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
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 机构) |
20%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人处置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X射线诊断管理情况;11.介入放射诊疗管理情况;12.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3.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 |
60% |
1.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10.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若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是否按要求整改。 |
|
3 |
职业病 诊断机构 |
60% |
附件3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在国家随机抽查任务的基础上,抽查全区1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1。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情况;免疫程序执行情况;异常反应监测、报告情况等。其中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疫苗相关情况。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备案情况以及流感疫苗、HPV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传染病相关数据自动采集、传染病报告卡自动生成情况等;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医学美容科、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七)监督抽检情况。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的数量不得低于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量的5%。抽检项目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内镜、使用中消毒剂、治疗用水、医疗污水等。
三、工作要求
(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完成抽查任务后要及时、完整、准确完成数据填报。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明确数据质量控制人员,把好信息数据报送质量关。
(三)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于6月10日前,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阶段性工作总结的报送,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0月30日前,完成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联系人:贺晓峰;联系电话:68812700;电子邮箱:sjkjjd1c@163.com
附表: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附表1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 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
国家双随机 |
市级双随机 | ||||
1 |
二级以上 医院 |
30% |
10% |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情况;免疫程序执行情况;异常反应监测、报告情况等。其中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疫苗相关情况。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备案情况以及流感疫苗、HPV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传染病相关数据自动采集、传染病报告卡自动生成情况等;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 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医学美容科、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七、监督抽检情况。各区县国家、市级双随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的数量均为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量的5%。抽检项目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内镜、使用中消毒剂、治疗用水、医疗污水等。 | |
2 |
一级医院 |
10% |
10% | ||
3 |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
5% |
5% | ||
4 |
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40% |
10% | ||
5 |
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 |
100% | |||
6 |
辖区内开设精神科病房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
0% |
100% | ||
附件4
2025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生产企业。抽查全区20%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25%的除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00%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1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巾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其中对上一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
(二)经营单位。抽查全区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抽查数量不少于10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重点核查产品主要元器件和结构是否与安评报告一致;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包括自有品牌和委托加工产品);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四)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重点检查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其中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每个投料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五)卫生巾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卫生巾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六)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检查妇女经期卫生用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
三、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类别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1。要求如下:
第一类消毒产品: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抽取全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20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灭菌剂(如产品总数不足2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第二类消毒产品:
1.抗(抑)菌剂产品。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抽取全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30个产品(以膏、霜剂为主)进行检验(如产品总数不足3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我区抽取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膏、霜剂不少于1个产品。依据《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686—2020)、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重点检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盐酸萘替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不仅限于上述4种)等。
2.除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抽取全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20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邻苯二甲醛、过氧化氢和过氧乙酸消毒剂(如产品总数不足20个,则在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抽取其他第二类消毒产品补齐,仍不足的以实际数量为准)等。
第三类消毒产品: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抽取全市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儿童排泄物卫生用品(如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被抽查企业抽中类别消毒产品的数量不足时,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四、工作要求
(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在开展抽查前应当更新监督对象与监督人员库。现场检查采取要坚持问题导向,一是核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已备案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抗(抑)菌膏、霜剂是否非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情况;二是核查卫生巾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原材料及标签说明书合规情况、产品出厂检验规范情况、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情况等。
(二)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加大省际、市际间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于8月5日前,完成产品抽检送样工作。于6月10日前,完成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阶段性工作总结的报送,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0月30日前,完成2025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人:吴畏;联系电话:68813028;电子邮箱:627019413@qq.com
产品送检联系人:朱兵;联系电话:13062396994
附表:1.2025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5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3.★2025年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4.★2025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1
2025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企业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
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国家抽取15%,市级抽取5%) |
全市总数≥15个( 国家抽取≥10个,市级抽取≥5个) |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戊二醛等灭菌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产品企业标准 |
|||
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国家抽取15%, 市级抽取10%) |
全市总数≥20个( 国家抽取≥10个,市级抽取≥10个)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重点检查邻苯二甲醛、过氧化氢和过氧乙酸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器、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机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次氯酸发生器卫生要求》(GB28233-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28235-2020)、《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
全市总数≥30个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禁用物质盐酸萘替芬、克霉唑、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检验 |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686—2020)、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
10%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抽取10%, 市级抽取5%)其中卫生巾生产企业100% |
全市总数≥10个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儿童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 |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 |
附表2
★2025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区(县)
抽查情况
产品类别 |
生产企业检查情况 |
产品检查情况 |
产品抽检情况 |
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公示情况 | |||||||||||||
辖区 企业 数 (家) |
检查 企业 数 (家) |
许可证、生产条件、过程 等不合格数(家) |
检查 产品 数(个) |
名称、 标签、 说明书 不合格 数(个) |
评价 报告 不合 格数 (个) |
抽检产品数(个) |
检测 不合 格产 品数 (个) |
其中 违规 添加 数 (个) |
立 案 数 件 |
结 案 数 (件) |
吊销 许可 证企 业数 (家) |
罚款 企业 数(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万元) |
公示 不合 格企 业数 (家) |
公示 不合 格产 品数 (个) | ||
第一类产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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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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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产品 |
抗抑菌 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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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第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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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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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类 产品 |
卫生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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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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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第三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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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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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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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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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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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表下对合计进行说明。如“因有2家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合计时辖区企业数、检查企业数均重复统计2家。因有1家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且同时因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受到处罚,合计时辖区企业数、检查企业数、立案数、结案数、吊销许可证企业数、罚款企业数、公示不合格企业数均重复统计1家(件)”
附表3
★2025年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区(县)
抽查情况 产品类别 |
经营单位检查情况 |
产品检查情况 |
产品抽检情况 |
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公示情况 | |||||||||||
检查 单位数(家) |
索证 不合格 单位数 (家) |
违规 宣传 产品的 单位数 (家) |
检查 产品 数(个) |
名称、 标签、 说明书 不合格数 (个) |
评价 报告 不合格数 (个) |
抽检 产品 数 (个) |
检测不合格产品数(个) |
其中 违规 添加 数 (个) |
立 案 数(件) |
结 案 数 (件) |
罚款 单位 数 (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公示 不合格 生产 企业数(家) |
公示 不合格 产品数(个) | ||
第二类 产品 |
抗抑菌 制剂 |
|||||||||||||||
其他 第二类 |
/ |
/ |
/ |
/ |
||||||||||||
第三类 产品 |
卫生巾 |
/ |
||||||||||||||
其他 第三类 |
/ |
|||||||||||||||
合计 |
||||||||||||||||
注:若某经营单位同时因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中的一类、二类而受到处罚,应在表下对合计进行说明。如“因有10家经营单位同时因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受到处罚,合计时立案数、结案数、罚款单位数、公示不合格生产企业数均重复统计10家(件)” |
附表4
★2025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区(县)
序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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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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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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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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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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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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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5
2025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抽查全区12%的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院),5%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1。
(二)中医医疗机构监督抽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抽查全市10%的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3%的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所、门诊部)。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2。
(三)医疗美容机构监督抽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抽查全市50%的医疗美容机构,20%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3。
(四)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抽查全市50%的一般血站,所有的特殊血站、单采血浆站,5%的医院(含中医院)。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4。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抽查全市50%的妇幼保健院,50%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具体抽查单位见市执法平台双随机名单,检查内容见附表5。
二、工作要求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于6月10日前报送医疗卫生随机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于10月30前,完成全部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报送工作总结。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处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专班。
联系人:黄炜;联系电话:67706376;电子邮箱:1062854524@qq.com。
附表:1.2025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5年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5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5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5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1
2025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 精神卫生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9.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 | ||
3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4 |
卫生院 | |||
5 |
村卫生室(所) | |||
6 |
诊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表2
2025年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 |
10% |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含中医专长医师)、护士、其他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专科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及实施情况。 4.中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包括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类别及项目数等)。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6.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膏方的处方开具、制备管理、临床使用等情况)。 7.现代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8.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9.抽查重点病历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欺诈骗保涉医行为)。 10.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的不相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 11.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12.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13.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4.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5.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3 |
其他中医医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所、门诊部) |
3% |
附表3
2025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20% |
附表4
2025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一般血站 |
50%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液);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制备全血及成分血;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特殊血站管理:按规定依法执业;按规定科学宣传、规范处理医疗废物;按要求采集制备脐带血、开展核酸检测。 7.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特殊血站 |
100% | ||
3 |
单采血浆站 |
100% | ||
4 |
医院(含中医院) |
6% |
附表5
2025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幼保健机构 |
5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空白证件管理、人员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空白证件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是否能够落实“证”“章”分离制度;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四防”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配备人证核验设备,建立并严格落实“刷脸比对”身份核验制度;是否存在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其他医疗、 保健机构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