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05W/2023-0000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统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8-05-07 | [ 发布日期 ] | 2020-02-07 |
长寿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长寿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9个街镇,其中7个街道,12个镇;231个村级单位,其中222个行政村,9个涉农居委会。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区共有4175个农业经营单位。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237个。有农业经营户161375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382户。全区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共有20.02万人。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区共有拖拉机412台,耕整机3624台,旋耕机8246台,播种机73台,水稻插秧机175台,联合收获机262台,机动脱粒机22364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全区耕地面积56076.4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29388.14公顷。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全区范围内,有火车站的镇占8.3%,有码头的占25.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33.3%。
2016年末,全区100%的村通公路,100%的村通电,53.7%的村通天然气,19.5%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全区100%的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1.7%的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49.4%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全区100%的镇有小学,100%的镇有幼儿园、托儿所;20.3%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全区100%的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镇有执业(助理)医师;95.2%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9.6%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76.8%的农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42.5%的农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长寿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肉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长寿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一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