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生态环境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区生态环境局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环境管理 >水环境管理

[ 索引号 ] 11500221MB15517796/2025-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发布日期 ] 2025-04-02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关于调整长寿区大洪湖水库洪湖水厂(万顺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4-02

一、背景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5〕27号)批复文件要求,由我区依法公布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供水体系,有效改善农村居民供水水质,同时为大洪湖开发腾出空间、打好基础,区开投水务开展了大洪湖片区水厂提质达标改造工程。目前万顺水厂取水点已合并至洪湖水厂取水点,按规定现对改水源地保护区进行调整。

三、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根据调整方案,长寿区大洪湖水库洪湖水厂(万顺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后,原保护区范围将不受水源地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约束,在土地利用、空间发展等方面不再受水源地管理要求限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微博

政务新媒体

部门街镇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