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主要有4项: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
(1)水量:丰水地区每人每天能够获得的饮用水量在35升及以上为够用,35升以下为不够用。缺水地区每人每天能够获得的饮用水量在20升及以上为够用,20升以下为不够用。
(2)水质:根据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
(3)用水方便程度:供水入户、单次取水时间20分钟及以内,或取水水平距离800米及以内,或取水垂直距离80米及以内,可评价为便利。牧区可适当放宽要求。
(4)供水保证率:一年累计停水断水和水量不满足标准规定的时间不超过3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