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我国地面水分五大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