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6-00030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复〔2026〕40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2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6〕40号
申请人:左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杨皋伶,局长。
申请人左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长寿区规资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于2026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依法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年4月13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长寿区规资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当面向被申请人长寿区规资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该表载明的所需信息。被申请人签收后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都没有回复,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具有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答复人已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其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载明,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是“自行获取”,因申请人未到答复人处自行领取,答复人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长规资依复〔2026〕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
三、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正确。申请人拟获取的重庆市长寿区某某街道某某路的“重庆某基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检索不存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已予以告知。按申请表附图所示地块查找,检索到核发过“某建设项目”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意见书(长寿规资临〔2024〕0001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
以上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可撤销或继续履行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4日,申请人左某某当面向被申请人长寿区规资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图片3张,申请公开“重庆市长寿区某某街道某某路的‘重庆某基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区)旁的大型某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信息。
2026年2月9日,申请人左某某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长寿区规资局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长规资依复〔2026〕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重庆市长寿区某某街道某某路的“重庆某基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存在,本机关扩大搜索范围,查找到申请表附图所示地块核发过“某建设项目”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意见书(长寿规资临〔2024〕0001号),现予以公开;你申请公开的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区)旁的大型某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存在。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6年2月12日向申请人左某某邮寄,申请人左某某于次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图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左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长寿区规资局具有审查和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因此,被申请人长寿区规资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及时处理并依法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长寿区规资局于2025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左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至申请人左某某于2026年2月9日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长寿区规资局既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亦未延长答复期限,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或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针对被申请人长寿区规资局提出的申请人未到被申请人处自行领取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在被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告知申请人自行领取的义务的前提下,以申请人未主动领取为由主张其无过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机关对上述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同时,因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责令其再行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故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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