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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6-00029 [ 发文字号 ] 长寿府复〔2026〕23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07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复〔2026〕23号

日期:2026-06-12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涂庆,局长。

第三人:谭某。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2025125日所作长寿公(渡舟)不罚决字〔2025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22日收到,于202629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649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2025125日所作长寿公(渡舟)不罚决字〔2025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103日,谭某将车辆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并且不准后方车辆通行。过后,谭某来到我车前辱骂我,拍打我的车窗、引擎盖。当时我并未下车查看引擎盖情况,到达目的地后,我发现我车辆的引擎盖存在一个直径一厘米的凹陷,因此我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非法拦截和故意损毁财物,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所作《不予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103日驾驶车辆行驶至沪渝高速长寿段老岩沟大桥处,因谭某所驾驶的车辆挡住了部分应急车道,致申请人的车辆不能顺利通行应急车道,后二人发生口角纠纷,谭某用手拍打了申请人车辆的引擎盖、车窗玻璃。纠纷发生数天后,杨某发现机动车引擎盖有损坏,认为是当天被对方损坏,车窗玻璃无损坏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对方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和故意损毁财物。经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谭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和故意损毁财物,杨某报称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认为,本案的纠纷由申请人的言行引发,且其所称的抓衣领等行为无证据证实,其所称的谭某涉嫌寻衅滋事证据不足;申请人车辆引擎盖的毁损是在数日后才发现,且结合视频资料中谭某拍击车辆的动作情况,其所称的该处毁损由谭某造成的证据不足,故我局综合本案证据材料,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请求长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请依法依规处理,无其他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510716时,申请人报警称:103日有一车(渝AFC××××)挡道应急车道发生口角纠纷,需联系。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记载:202510716时,杨某报警称:2025103日有一车(渝AFC××××)挡道应急车道发生口角纠纷。经我所民警了解:2025103日,在长寿区沪渝高速老岩沟大桥位置,因前方的车辆渝AFC××××在应急车道挡道,导致后方杨某驾驶的渝AFB××××车辆无法通行,杨某与渝AFC××××车主发生口角纠纷,后渝AFC××××车主用手拍打了杨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杨某自称机动车引擎盖被对方损坏,现受理为治安案件。

2025109日,渡舟派出所将该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受理。

20251012日,渡舟派出所向杨某直接送达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并对杨某进行询问,杨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25103日上午8点左右,我驾驶车辆渝AFB××××,从渝北出发沿G50沪渝高速行驶至长寿老岩沟大桥位置,发现车牌号为:渝AFC××××,将应急车道挡住,不让后方车辆通行。我咨询过交警,交警说这段路的应急车道是可以临时通行的,但是这个车把车道挡住不让过,当时应急车道没有被完全挡死,我就从旁边超过去了,超过去后我就问他:你挡到这里干什么,有病嘛。然后我就开起就走了,走了没多远前面堵车,然后我就停车了,这时候这个驾驶员就在我旁边的车道停车了,随后他下车走过来,敲我的玻璃,扯我的衣领,拍的我的车门,还拍了我的引擎盖让我下车,然后我就下车跟他理论,我就问他你为什么要堵住应急车道,是可以临时通行的,结果对方驾驶员说就是要把我堵住。理论完,我就上车走了,这期间双方都没有动手。

2025113日,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延长本案办案期限30日。

2025114日,渡舟派出所再次对杨某进行询问,杨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就是前引擎盖上有一个直径为1厘米的圆形小凹陷,没有其他受损情况了。大概是过来5天后,我是一次太阳照射在我车的前引擎盖上,我发现有异常反光,我走近才发现有个小凹陷,远看是看不见的。

20251110日,渡舟派出所对谭某进行询问,谭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时就是道路发生拥堵对方(注:指杨某)想通过应急车道过去,我当时就觉得我们都在正常车道排队通行,他如果从应急车道过去了,就会插队,所以我就把应急车道占了一些,但是没有把应急车道占完,对方也通过了,对方把车开上来的时候就骂了我一句,骂的什么我记不得,我因为被骂了心里不服气,当时我就看见对方因为前面堵车也停下来了,我就把车开上去,下车去和对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我就用手掌敲击了一下对方的前引擎盖,继续和对方进行争吵,吵了一会后,我们双方就自行离开了。

20251127日,渡舟派出所再次对谭进行询问,谭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在我的印象中他(注:指杨)没有下车,一直是坐在驾驶室和我吵。我没有抓过他的衣领,在我的印象中他没有下车过。

同日,渡舟派出所对杨进行询问,杨在询问笔录中对引擎盖损伤的形状问题陈述:是一个圆形直径为一厘米的小凹陷。

2025122日,渡舟派出所对杨进行询问,杨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我车辆受损的地方就是在前引擎盖上面有一个圆形直径1厘米的小凹陷。

同日,渡舟派出所对熊(系杨女友)进行询问,熊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就是当时路上在堵车,然后对方的车就把应急车道占了一部分,我们当时就无法从应急车道过去,我们等了一会对方一直没有让我们的意图,我男朋友杨就向对方鸣笛,对方就把车挪开了一点,刚刚好我们能通过,我男朋友杨开过去的时候就对对方说了一句你要走就走你挡在这有病啊,随后我们就开走了,然后我们开到前面因为堵车我们停下来了这时对方也开上了,对方觉得我男朋友说了他,不服气,于是就和我男朋友发生了冲突。当时就是对方先下车拍了一下我们车的驾驶位的玻璃,然后走到汽车前引擎盖又拍了一下,随后我男朋友杨就降下车窗与对方发生口角之争,对方就走到驾驶位象征性的抓了一下我男朋友杨的衣领,我当时视角看着对方用力不大,这个时候我就开始录像了,最后我男朋友就下车与对方争执了几句就又上车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2025124日,渡舟派出所对杨进行询问,杨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之前确实是先说了他的,我也提供不了他无故滋事的证据,我服从公安机关的判罚,但是我还是保持我要追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意见。就是汽车前引擎盖有一个圆形的小凹陷,玻璃没有损坏。当时我拨打的是110,然后第一时间和我接触的是你们高速路的交警部门。当时对方给我说我们这个是属于纠纷不是交通问题,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让我去事发地附近的派出所报警,然后我不知道我们这归属哪一个派出所管辖,我就再次拨打110,工作人员就让我描述具体位置,我把位置报给工作人员后,他就让我保持联系后续有专门部门和我对接,但是一直到七号没有给我回复,于是我在7号再次打110询问此事,工作人员还是给转接到高速交警但是高速交警告诉我,我们这个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归他们管辖,我就又给110打电话,再后来应该就是你们长寿公安一名姓王的警官联系我了,再后来就你们渡舟派出所和我联系在处理我和谭这个事情了。

2025125日,被申请人作出长寿公(渡舟)不罚决字〔2025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谭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杨报称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决定对谭不予行政处罚。渡舟派出所于同日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谭直接送达,于次日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杨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车记录仪视频、杨某手机录像视频、车辆照片、接处警综合单、不予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被申请人长寿区公安局对辖区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渡舟派出所具有具体调查的法定职权。

关于行政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本案中,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渡舟派出所于2025107日接到杨某报警,于2025109日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受理后于20251012日通过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告知杨某其报案已受理为治安案件。案件受理后,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渡舟派出所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终结后经审批,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于2025125日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杨某及谭某送达,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相关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因2025103日早上高速堵车,杨某驾驶车辆欲走应急车道,谭某驾驶车辆占用部分应急车道,杨某鸣笛后谭某挪开车辆,杨某通行时对谭某说了“你要走就走你挡在这有病啊”,引发后续矛盾导致谭某拍了杨某驾驶车辆的引擎盖,现杨某要求追究谭某寻衅滋事、故意损坏财物的法律责任。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的故意,且行为具有“无故滋事”的特征,谭某的行为是对杨某先前“你要走就走你挡在这有病啊”的回应,属于因口角引发的后续矛盾冲突,并非“无故生事”,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主客观要件。且杨某本人也认可“自己确实先说了对方”,且无法提供谭某无故滋事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谭某构成寻衅滋事。杨某主张谭某拍击其驾驶的车辆引擎盖造成1cm圆形小凹陷,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凹陷是谭某拍击导致,也不能排除该凹陷是车辆原有痕迹或者其他外力造成,结合全案证据,无充分证据证明谭某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谭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杨某报称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决定对谭某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2025125日所作长寿公(渡舟)不罚决字〔2025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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