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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长寿府复〔2025〕10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行政复议决定书长寿府复〔2025〕10号

日期:2025-07-15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葛兰桥社区白鹤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彭继坎,镇长。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葛兰镇政府)2024年10月17日所作的《关于葛兰镇盐井村某组村民王某某对盐井村村务公开信息有异议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6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没有载明申请人不服的救济渠道以及提出救济的期限,却明确载明“如果您对以上材料仍有异议,请您提供相关证据”。2024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供证据说明”并附上长开投函〔2023〕133号复函复印件、重庆市长寿区国资委“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材料。针对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某组10.5亩集体土地的问题,申请人曾起诉过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查实的是没有10.5亩集体土地,现在又称有了10.5亩集体土地,但10.5亩土地是按每人0.045亩分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查证的是村民自己承包地的租金问题,不是集体地的租金,也没有证据证明盐井村某组的村民得到了0.045亩土地租金,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是申请人希望得到的结果,没有解决申请人提出村务公开的问题。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已按被申请人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应当存在,村委会没有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某组10.5亩集体土地租金实际收入分配和使用记录”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签收申请人材料后就应当依法履职,现被申请人未在10日内调查核实并答复,应当确认其程序违法,同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得到实质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回复》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我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10日至盐井村某组就王某某对盐井村村委会村务公开不服申请监督一案向王某某调查了解情况并形成询问笔录。王某某表示盐井村没有向其公开所需信息,要求公开与其《依法履职申请书》要求内容一致即可。即要求公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某组的集体土地(10.5亩)租用给当时的某1公司,现在的长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当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该10.5亩集体土地租金实际的收入、分配和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2010年至2022年历届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民代表名单”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回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综上,盐井村村委会已对所能核实的重庆长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批量代付明细进行公示,并提供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由申请人查阅,盐井村村委会已履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某系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民,其于2023年11月20日向盐井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某组的集体土地(10.5亩)租用给当时的某1公司,现在的长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当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二、该10.5亩集体土地租金实际的收入、分配和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三、2010年至2022年历届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民代表名单”。盐井村村委会于次日收到《村务公开申请表》后未向申请人王某某公开,申请人王某某于2024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责令盐井村村委会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村务信息”。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收到后于2024年2月21日向盐井村村委会作出《关于责令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申请答复的通知》,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王某某送达《关于〈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本机关已责令盐井村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盐井村村委会于2024年2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村务公开,公开内容包含:“《关于葛兰镇盐井村某组村民王某某申请盐井村某组“两山一带”集体土地10.5亩的实际收入、分配和使用记录的村务公开》、盐井村对申请人的回复、《证明》、但某某收入明细、《关于葛兰镇盐井村某组村民王某某申请盐井村某组两山一带集体土地10.5亩的分配方案、会议决定的村务公开》《葛兰镇“一带”森林工程2023年租地直补明细表》、直补明细表公开照片、《关于葛兰镇盐井村某组村民王某某申请需要2010年至2022年历届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民代表名单》《2014-2023年盐井村村民代表(湾长)名单》。”

申请人王某某收悉盐井村村委会公开的村务信息后,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葛兰镇政府未进行调查核实,仅责令盐井村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没有履行相应职责,为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作出的《关于〈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依法履职,调查其提出的申请事项后责令盐井村村委会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复议机构于2024年4月9日对申请人王某某进行调查释明,王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表示另行向葛兰镇政府提出履职申请。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4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认为盐井村村委会已公开部分内容,但不是申请人希望的全部,其刻意回避了申请人申请的集体土地相关村务公开内容,且认为公开的内容不属实,为此申请葛兰镇政府调查核实盐井村村委会公开的村务公开等信息,责令盐井村村委会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王某某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后,经调查后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关于王某某依法履职申请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申请人王某某收悉《答复书》后不服,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后,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长寿府复〔2024〕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62号复议决定),以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62号复议决定于2024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直接送达。

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对申请人王某某进行释明调查,申请人王某某表示盐井村村委会公开的村务信息里面没有其所需要的集体地10.5亩的具体分配方式,其需要了解集体地10.5亩分配给了哪些人。

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作出案涉《回复》,主要内容为:1、关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某组的集体土地(10.5亩)租用给当时的某1公司,现在的长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当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问题,2009年由盐井村某组村民直接与重庆长寿某某有限公司现场进行土地丈量及数据确认。每户村民确认面积后,2010年3月葛兰镇盐井村某组(甲方)与重庆长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合同显示土地租金乙方每年按甲方的《长寿区“一带”森林工程租地户直补明细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委托土地出租户。同时在葛兰镇“一带”森林工程2020年、2021年租地直补明细表中并未出现拨付给盐井村村委会、盐井村村民小组某组等集体土地出租户,所以盐井村村委会无分配方案及当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2、关于“该10.5亩集体土地租金实际的收入、分配和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的问题。2010年3月受盐井村某组村民委托,时任盐井村某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为甲方(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某组),与乙方(承租方)重庆长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5日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共计面积109.38亩,协议中没有任何注明有集体地10.5亩,2010年3月至今也未签订其他关于盐井村某组土地租赁协议。在葛兰镇“一带”森林工程2020年、2021年租地直补明细表中并未出现拨付给盐井村村委会、盐井村村民小组某组等集体土地出租户,故无所谓10.5亩集体土地租金实际的收入、分配和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3、关于“2010年至2022年历届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民代表名单”的问题。葛兰镇盐井村村委会因搬迁和换届2014年前村委会村民代表名单已无归档材料,2024年2月盐井村村委会已通过邮寄方式将2014年后村民代表名单供查阅。综上,盐井村村委会已对所能核实的重庆长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批量代付明细进行公示,并提供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由当事人查阅。公示内容及提供的材料均由重庆长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长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如果对以上材料仍有异议,请提供相关证据。《回复》于2024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王某某邮寄送达。2024年11月18日,申请人王某某再次向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邮寄提交“提供证据说明”《重庆长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王某某反映葛兰镇盐井村土地租赁信访事项的复函》(长开投函〔2023〕133号)、《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于次日收悉后未予回复。后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作出的《回复》,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同时查明,2010年3月5日,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某组(出租方,甲方)与重庆长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甲方经过全体村民(农户)讨论,同意将自己的承包地委托给甲方经营管理,再由甲方租赁乙方,租赁土地的地点位于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某组,租赁土地数量共计109.38亩,租赁土地面积以双方实际核定的造林面积为准(见附件:长寿区“一带”森林工程租地户面积确认登记表),租赁期限从2010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土地租金按每亩400公斤稻谷计算,以当年9月中旬渡舟粮食市场稻谷综合价折算人民币计算支付,乙方每年按甲方的《长寿区“一带”森林工程租地户直补明细表》将资金直接拨给委托土地出租户等内容。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职权到盐井村村委会进行调查,未查询到“集体土地10.5亩”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村务公开申请表》《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关于责令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申请答复的通知》《关于〈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书》、盐井村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回复材料、《依法履职申请书》《答复书》及邮寄单据、62号复议决定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回复》及邮寄单据、“提供证据说明”《重庆长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王某某反映葛兰镇盐井村土地租赁信访事项的复函》(长开投函〔2023〕133号)、《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有关村民委员会依法改正并重新公布。”据此,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具有村务公开行政监督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62号复议决定,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回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王某某送达,未超过本机关责令重作期限,程序合法。

针对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作出的《回复》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机关作如下评述。2024年10月10日,经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释明,申请人王某某认为盐井村村委会公开的村务信息没有其所需的集体土地10.5亩的具体分配方式,其需要了解10.5亩具体土地分配给了哪些人。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经调查核实,盐井村村委会已向申请人王某某公开《关于葛兰镇盐井村某组村民王某某申请盐井村某组“两山一带”集体土地10.5亩的实际收入、分配和使用记录的村务公开》、盐井村对申请人的回复、《证明》、但某某收入明细、《关于葛兰镇盐井村某组村民王某某申请盐井村某组两山一带集体土地10.5亩的分配方案、会议决定的村务公开》《葛兰镇“一带”森林工程2023年租地直补明细表》、直补明细表公开照片、《关于葛兰镇盐井村某组村民王某某申请需要2010年至2022年历届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民代表名单》《2014—2023年盐井村村民代表(湾长)名单》,能够反映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保障了申请人王某某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至于申请人王某某认为已公开的“10.5亩集体土地”村务信息并非其所需“10.5亩集体土地”的问题,根据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某组与重庆长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租地直补明细表等证据,证明重庆长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系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为基数直接支付农户对应的租金,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征地等原因,实际租用并支付租金的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并无合同面积以外租地的情形,且《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租地直补明细表亦未显示“集体土地10.5亩”等字样,因此申请人王某某的异议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王某某提出被申请人葛兰镇政府未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复程序违法的问题,本机关认为,《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意是指,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而非是针对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所作村务公开监督的处理提出异议的程序,且申请人王某某已通过行政复议方式对葛兰镇政府所作村务公开监督的处理结果即案涉《回复》进行救济,因此该申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7日所作《关于葛兰镇盐井村某组村民王某某对盐井村村务公开信息有异议问题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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