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5-00019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复〔2025〕8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4 |
行政复议决定书长寿府复〔2025〕8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大道壹号商务楼4楼。
法定代表人:修一平,主任。
申请人何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2025年1月15日所作的《关于何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区医保中心所作《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材料,反映2022年8月长寿区民政局报给医保平台是低保中重残重病人员身份永久有效,希望被申请人看在医保平台中的重残重病,能按规定适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25年1月2日,我在被申请人的办事大厅窗口打印了一份重庆市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显示我的救助类别是低保中重残重病人员(救助),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住院医学诊断证明书显示,我是前列腺恶性肿瘤,都证明申请人是重特大疾病,申请人阅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后,认为应当属于重特大疾病,适用特殊病种医疗救助,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被申请人没有权力对申请人患病的种类进行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为我是普通疾病,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所作案涉《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答复人邮寄一份材料,该材料以“程局长”为收件人,且申请人提出“按规定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答复人所作《回复》向申请人告知其在2024年度医疗救助报销中,普通疾病门诊救助金额及特殊病种住院救助金额,属于对申请人的告知行为,该告知行为仅涉及事实陈述,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具有可复议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一)申请人罹患的前列腺恶性肿瘤并不属于116号文所涉及的“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第五条规定了26个属于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的病种,申请人罹患的前列腺恶性肿瘤不属于26个病种范围,申请人认为其属于116号文件中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没有依据。(二)《回复》所告知的普通疾病门诊救助金额及特殊病种住院救助金额,符合相关规定且数额正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7〕30号)规定,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中,对城乡低保对象(含定期定量救济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等,每年给予4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中,重点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因申请人罹患的前列腺恶性肿瘤不属于26个“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因此应当适用长寿府办发〔2017〕30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在2024年度医疗救助报销中已经发生的救助金额是正确的。
三、答复人作出《回复》程序合法。本案中,答复人于2025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材料,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案涉《回复》,于2025年1月17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答复人所作《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3日,申请人何某某向收件人为“程局长 重庆市长寿区国家医疗保障局”邮寄提交信函一份,主要内容为:“程局长您好,何某某2022年8月民政局报与医保平台是重残重病人员永久有效。我的看法是,我不是执行政策的人,不需要多讲,我只看平台和医院证据是低保中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救助在什么地方,医院无证据显示,不能只听汤某某胡说八道。执行政策的是民政局,对别单位指手画脚是乱政,不管怎么说我只是~平民~病患者。希望程局长看在医保医院平台都是低保中的重残重病,能真正地在医院按规定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医保局是给重病者提供生命通道的,给重病者生存希望的保障。”
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区医保中心作出案涉《回复》,主要内容为:“何某某,您于2025年1月3日的来信收悉,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7〕3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3〕30号)文件规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经核实,你在2024年度医疗救助报销中,普通疾病门诊救助金额为400元,特殊病种住院救助金额为2642.87元。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回复》于2025年1月17日向申请人何某某直接送达。
同时查明,申请人何某某患有前列腺恶性肿瘤疾病,曾多次就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事宜向被申请人区医保中心进行过反映。
上述事实,有信函、《回复》及送达回执单、《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7〕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3〕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重庆市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何某某提交信函,请求被申请人区医保中心“程局长”“按规定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没有具体的请求事项,被申请人区医保中心作出案涉《回复》对申请人何某某2024年度医疗救助报销情况进行事实性描述,未增设申请人何某某的义务或减损申请人何某某的权利,未对申请人何某某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何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区医保中心所作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申请人何某某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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