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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5号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欣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0年1210日的举报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以下简称不立案行为)不服2021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决定延期30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XX食品旗舰店”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并提供了证据。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举报事项不立案回复,没有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商家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的职责,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定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与此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XX食品旗舰店”销售的“自热小火锅懒人方便速食重庆自助网红食品麻辣烫便宜酸辣粉螺蛳粉”(以下简称“自热蔬菜火锅”)存在“蔬菜包”的内外标识生产厂家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一致、与食品直接接触用的一次性塑料餐盒有刺鼻气味无中文标签无使用合格证等,不符合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包装配菜包、调味包的一次性塑料包装袋有强烈刺鼻气味,无食品卫生检查报告、“食品用发热包”放入水中加热时排出大量气体导致厨房天然气报警器报警,气体含有刺激性味道,存在较大人身安全事故隐患、配菜配料包粉条包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其财产和健康带来损害、包装保质期标识误导消费者、食品无生产许可证号七个问题。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到被举报人处现场调查了申请人举报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提取了当事人和该“自热蔬菜火锅”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被举报人称其在拼多多店铺“XX食品旗舰店”销售的“自热蔬菜火锅”进购于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进购时索要并查验了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尽到了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被举报人在接到申请人在拼多多的订单后,委托供货方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将“自热蔬菜火锅”代发货给申请人,被举报人店内并无存货。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已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21日将上述举报所涉违法线索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件及12315平台将该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移送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住所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平台开设的“XX食品旗舰店”销售的“自热蔬菜火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举报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查期间,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表示该服务部属于电商服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无实体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食品下单后由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发货邮寄给消费者,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被举报人称查验了该公司的经营资格,提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存档,食品进货有电子版的进货依据存档备查。被举报人不直接购进食品,对食品的质量无法进行查验。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龙某举报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平台销售“自热蔬菜火锅”食品有质量问题一事的回复》并于当日按照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填写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收悉。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长市监函202053号《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投诉举报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线索的函》,将案件线索移送到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举报人是互联网经营者,无法对食品的质量进行查验,将举报的情况移交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处理。2020年12月21日,书面回复邮寄送达举报人”。后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行为。

以上事实有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消费者举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两份、《关于移送投诉举报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线索的函》及其附件、《关于龙某举报重庆市XXX休闲食品电子商务服务部在拼多多商城平台销售“自热火锅”食品有质量问题一事的回复》、邮件查询信息两份、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一张、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一张、购买订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本案被举报人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当由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举报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住所地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作出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的法定职权。而被申请人未进一步对被举报人的销售行为进行审查,仅以被举报人是互联网经营者,无法对食品进行查验为由,作出不立案行为并告知申请人,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期限内重新作出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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