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归档:
(一)行政处罚。包括立案审批材料、询问材料、其它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材料、听证材料、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凭证、结案文书等。
(二)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等)申请书、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受理凭证、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证材料、检查(勘验)笔录、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等书。
(三)行政检查。包括现场勘查(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卷一档”的原则,凡结案的案件必须建立档案,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内容完备。
第六条 查借阅已归档案卷必须出具相关证件。 外单位及个人查借阅案卷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所阅案卷行政相对人,阅档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我局工作人员查借阅案卷,必须持本人工作证。
第七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一般限在档案阅览室。 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及时说明原因。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第八条 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要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并按照保密规定加以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