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5520052481/2023-002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8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8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长寿人社监理〔2023〕11号)
被处理单位:重庆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41ET9J
法定代表人:李昂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2号19幢22-1号
经查实,你公司在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长寿泽京·铂宸项目挖孔桩工程,拖欠张建等23人工资共计2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农民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
2023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长寿人社监理告〔2023〕12号),你单位于2023年7月27日签收,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重庆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张建等23人工资共计2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