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5520052481/2024-00185 | [ 发文字号 ] | 长寿人社工时许字〔2024〕4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9 |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状况,原则同意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党委副书记、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小车驾驶员、采购管理人员、采购员、营销管理人员、营销员、库管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14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化学检验员、化工总控工、机修钳工、电工、化工仪表维修工、化工制造管理人员8个工作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
四、此批复及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