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729354M/2023-0012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8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2 |
关于长寿区晋X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的结果公示
案件名称:长寿区晋X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案号:长农(兽药)〔2023〕1号
当事人:长寿区晋X兽药经营部
立案时间:2023.02.15
违法事实:该兽药经营部存在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处罚决定时间:2023.03.07。
结案时间:2022.03.14。
处罚金额:5340.6元。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