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是怎么规定的?
日期: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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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