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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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640/2026-00018 [ 发文字号 ] 长寿府发〔2026〕17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 发布日期 ] 2026-07-13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日期:2026-07-13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本禁火令执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起至202610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禁止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孔明灯

  三)禁止野炊、吸烟、火把照明

四)禁止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五)禁止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

禁止生产性用火;

  七)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并严格执行扫码入林规定。

  五、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以及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重庆市长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举报电话023-40241136023-40244769

七、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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