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长教发〔2022〕161号
各街镇教管中心、直属学校(单位),行知学校,化工职院:
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2﹞24号)和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精准落实资助政策
严格按照各学段各项学生资助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予以保障,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中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以及低保边缘户学生给予关注解决。对国家和市级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下发的困难学生数据,要逐一跟踪落实。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信息的,不得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供佐证材料。对未提交资助申请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或学生家长,必须点对点书面告知学生资助政策,若放弃资助申请,学生或家长需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并归档管理备查。
对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新增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学校要快速反应,启用资助兜底机制,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做到动态清零。
二、及时拨付发放资助资金
区财政、区教委根据直达资金管理和国家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时限要求,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学校。学校确定受助名单后,要及时通过银行卡把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涉及直接减免的资助项目,严禁先收后退。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管理机制,履行资助资金管理职能和发放责任,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和发挥最大效益;区教委、财政、纪检监察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资助资金定期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资助资金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三、坚持在籍在校资助管理原则
学生资助必须坚持“在籍在校”原则,即资助对象必须为“在籍在校”非财政供养人员子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在发放资助前,资助名单与学籍数据要进行比对,避免双重学籍重复资助,并对拟发放资助资金的学生“在籍在校”情况进行确认;对受助学生因死亡、休学、转学、退学等发生学籍异动的,学校必须从即日起停发资助资金,资金结余在年底结算冲抵或退还财政。
四、足额提取资金用于学生资助
各学校要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足额计提学生资助资金。学前教育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中职公办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中职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提取的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严禁不按规定比例提取,严禁只提不用或不足额使用。直接减免类学生资助资金要在财务核算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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