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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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电力

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

通  知

长经信发〔2022〕115号

 

区级有关部门,高新区服务中心、经开区运行局,国网长寿供电公司,有关企业:

《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区级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8月16日       

 

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电力接入

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为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切实优化我区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提升企业、群众“获得电力”水平,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加快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建设进度,提高电力用户接入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问题导向和务求实效,将电力客户实际需求与国内先进经验相结合,通过进一步简化审批、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等综合举措,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电力接入服务效率和水平,为我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国网长寿供电公司供区范围内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的380/220伏低压和10千伏高压电力外线接入的简单项目。10千伏以上外线工程审批仍按照长经信发〔2019〕220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总体原则

所有低压电力客户(含居民、小微企业、其他低压非居民客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实行“零审批”,不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涉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和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等“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事前备案,明确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方案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备案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10千伏电力接入外线工程项目,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不涉及交叉跨越干线公路、占掘城市道路不超过200m,或临时占用绿地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对“市政设施建设类及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参照低压接入外线工程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理,全流程办结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各审批部门应在相应时限内做出外线工程的行政审批决定。对公共活动、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或涉及古树古建筑等较为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限。

四、具体措施

1.对低压(380/220伏)电力接入外线工程涉及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告知工程相关情况,承诺能够满足行政审批告知的条件和标准,明确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方案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于线上提交相关材料后,区城市管理局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如申请次日在原业务受理渠道未收到意见或建议,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现场直接开工。申请人的告知承诺内容线上推送至区城市管理局,实现办电“零审批”。对涉及公安等协办部门的,线上同步推送告知承诺书至相关协办部门。各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告知承诺内容,加强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

2.外线工程建设方应充分知悉告知内容,并在申请时向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完整、准确、真实提交相关备案材料,临时占用绿地的相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低压外线接入工程完工后,外线工程建设方负责以不低于原建成标准的方式恢复因施工影响的道路、绿地,并须经区城市管理局验收合格。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

3.对于不涉及交叉跨越干线公路、占掘城市道路不超过200m,或临时占用绿地的小型10千伏外线接入工程,参照低压外线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及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

4.对于其他10千伏供电的用户外线工程建设,需办理的审批事项为“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及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和“交叉跨越许可”。各审批事项同步受理、并联审批,办结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情况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进行明确)。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市政设施建设类及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用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如涉及道路开挖,需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临时占用绿地、移植砍伐树木还需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同步向区城市管理局提供施工设计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现场示意图或定位图等相关材料。区城市管理局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3)交叉跨越许可

用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如涉及穿(跨)越普通干线公路,需办理“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交通局、区公安局提供设计和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区交通局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公安局

五、相关要求

(一)明确配套措施。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强化保障,精心实施,及时修编配套政策、主动更新公示申请材料和办事指南,确保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和国网长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具体工作。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题培训,将文件内容及配套措施宣传贯彻到各级办事机构,尤其是面向电力客户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保证文件内容能够让广大办事企事业单位知晓,并得到有效落实。

(四)加强信用监管。相关企业若因承诺不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违规和失信成本。

六、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告知承诺书

 

                                        (编号)〔    年〕第    号

申请人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车行道)长___米、宽___米=      平方米,埋深深度   米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___平方米                       □

移植灌木___平方米(株)、地被植物___平方米。        □

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

施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送的材料:

占道、临时占绿挖掘平面示意图、施工方案,包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城市管理部门的告知

(一)申请项目应当满足低压小微企业获得电力的相关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当不涉及军事、涉密等敏感路段;不涉及地下燃气管道、重要通信线路的路段;不涉及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等重点路段;不涉及施工内容包含电力井室和立杆架线的情形;不涉及市政桥涵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不涉及永久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不涉及移植、砍伐乔木,并避开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如涉及以上情形,按相应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三)申请项目施工内容复杂、对市容市貌影响较大的,城市管理部门将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现场踏勘,实施重点监管。

(四)申请项目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施工围挡设置导则》(CG050-2021)要求进行施工围挡,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五)申请项目完成工程施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和《园林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等有关技术标准,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事项、基本信息、基本情况及报送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申请人已知晓城市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施工方案及材料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愿意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施工结束后,申请人在恢复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前通知辖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按照相关标准于一周内完成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完成后应当通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检验,符合恢复标准方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不符合恢复标准,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整改。

(六)申请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

(七)申请人若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的,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一切失信后果。

(八)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自行施工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城市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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