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21J/2021-000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1 |
迁入登记-夫妻投靠落户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户口居民因结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配偶投靠迁来落户。其中,迁入本区农村地区落户的,应符合结婚、有农村产权住房、实际居住的条件。 (2)准予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但离婚的,子女应随直接抚养人迁移。(说明: (1)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不受迁来人户口迁出地城乡属性和以前是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限制。(2) “合法稳定住所”1.城镇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指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包括廉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合法所有权住房应以取得个人合法住房权属证书为依据。“小产权房”、商改住房、新房、二手房、自建房、安置房未依法取得个人住房权属证书的,不能认定为合法所有权住房。具有住房分割协议、公证,或人民法院有关住房判决(裁定)或拍卖手续的住房,继承或赠予的住房未经房产登记部门变更产权登记并依法取得个人住房权属证书的,不能认定为合法所有权住房。对于有住房权属证书,但房屋是危房或已垮塌或未装修等情形不能供人居住也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2.农村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农村房屋实际存在,并且属于宅基地建设可供人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的;(2)未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登记,但符合登记条件,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证明的;(3)农村地区同户直系亲属的合法产权房(父母不健在的,同户兄弟姐妹是产权人亦可);对于有住房权属证书,但房屋是危房或已垮塌或已经征地等情形不能供人居住也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合法稳定住所。)(3)“实际居住时限”: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渝府令第306号)的规定,居住登记时间为半年。夫妻投靠迁往农村地区落户,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往农村地区的,拟迁入人员须在迁入地派出所暂住登记满半年。拟迁入人员应对主动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派出所民警按照《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暨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渝公警〔2016〕27号)和《关于启用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居住证子系统的通知》(渝公治〔2016〕52号)要求,居住时间以管理系统操作时间登记成功后起算。)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申请);(2)派出所窗口受理;(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1)非网上申请且需调查、审批的,出具回执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充材料单,一次性告知;(3)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单。下同)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 (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住房产权证;(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离婚的,还应提供子女直接抚养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3)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