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全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管理
工作的通告
渝长公发〔2021〕1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全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
全区内所有道路均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如需通行须提前向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实行A、B证分类管理,A类为重点控制线路通行证,B类为常备通行线路通行证(具体办理规定见附件)。
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重点控制通行线路
明确以下路段为重点控制通行线路:
(一)长寿路-园丁路-桃源西三路;
(二)三峡路-桃花大道-桃源大道;
(三)文苑大道-阳鹤大道;
(四)桃东路-桃西路-古桃路;
(五)菩提大道;
(六)桃兴路-桃源南一路-民兴路-商贸大道-泰山大道;
(七)长寿经开区大桥-省道S207;
(八)全区所有乡道、村道、非国(省、县)道重合的场镇道路。
上述路段以外的其他城区商圈、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区内饮用水源地等道路均为重点控制通行区域。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常备通行线路
明确以下路段为常备通行线路:
(一)长寿经开区化工区域范围内重点控制通行区域外的道路;
(二)国道G243、G319全段,G351(西山段除外);
(三)省道S515,S513,S101,S536,S207(邻水至洪湖段);
(四)沪渝高速古佛互通-菩提东路-站西路-站东路-北城大道;
(五)沪渝高速古佛互通-轻化路-滨江路-国道G319;
(六)沪渝高速合兴互通-省道S515-葛兰(省道S513-双龙);
(七)沪渝高速长寿湖互通-国道G351-湖寿南路-云集(邻封);
(八)沪渝高速古佛互通-轻化路-国道G319-李家坪码头支路(彭李路)-重庆卡贝乐(华彩)公司。
上述路段除重点控制通行以外的其他道路,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通行集中、路段固定、交通标志齐全,交通管控能力较强的特性,也可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常备通行线路。
四、本通告所指“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物质或物品。涉及民生的液化气、散装汽油等少量危险品的运输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所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经济信息委员会、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区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1年8月28日起施行。本通告实施前的其他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由区经济信息委员会、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长寿区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办理规定
附件
长寿区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寿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管理的通告》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具体负责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地点设在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第三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受理危险货物通行证办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通行证;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分为A证、B证2种类型,持证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通行重点线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发A证,A证实行按需按次申请,通行一次申办一次,每次办理通行有效期为1天,对长期运输且线路重复的,每次办理期可延长至7天(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除外)。
(二)对通行一般线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核发B证,B证实行按需申请,每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应当由危险货物车辆所属公司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及签订承诺书:
(一)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现状实物外观照片(前、后、左右侧各1张);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
(四)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凭证(如:部门证明、公司合同、营业执照等);
(五)车载特种设备相关合格证件;
(六)签订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承诺书。
第六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通行证。
(一)运输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运输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三)运输车辆为“黄标车”的;
(四)单位、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不符合相应资质的;
(五)驾驶员有3次(含)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六)驾驶人有近三年发生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记录的;
(七)运输单位车辆年审率、报废率未达100%的;
(八)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
第七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将收回通行证;无法收回的,告知车辆所有人通行证作废。
(一)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驾驶人的驾驶证未按要求参加审验或交通违法达3次(含)以上未及时处理的;
(三)运输车辆在本区内有未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的;
(四)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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