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水务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寿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渝价〔2018〕89号)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2018-2020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8〕153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长寿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水务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19年1月11日
长寿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渝价〔2018〕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水费征收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水价,即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
第四条 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用户自建自管自用的灌区,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章 定价成本监审和核算
第五条 农业水价总体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区域,可按达到完全成本水平进行核定,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达到微利水平。
第六条 农业水价定价成本由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配水人员劳务费用构成。
(一)运行维护费指维持农业供水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动力费、材料费、维修维护费等。
1.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用及管理人员合理的误工补贴等。
2.职工薪酬,指为保障农业供水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人员费用支出。
3.动力费,指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燃油等费用。
4.材料费,指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费用。
5.维修维护费,指泵站设备、固定渠系建筑物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护保养等费用。运行维护费用按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总额的1.0%-1.5%范围内。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农业供水相关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费用。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一般按3-5%计算。
(三)配水人员劳务费用,指在农业灌溉期内聘用配水人员所支付的劳动费用。配水人员原则上应按每万亩3至5人控制,劳务费用可按当地农村劳动力价格和配水工作量合理确定。
第七条 农业供水成本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枢纽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枢纽工程运行维护费+枢纽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枢纽工程功能分摊比例
枢纽工程功能分摊比例=设计灌溉总水量÷总库容
渠系工程农业供水完全成本=渠系工程运行维护费+配水人员劳务费用+渠系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三章 水价核定的原则及办法
第八条 制定农业水价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补偿成本、逐步到位,差别定价、区域平衡的原则,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根据相关因素变化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九条 农业用水价格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农业用水完全成本终端水价=枢纽工程农业水价+渠系工程农业水价。
(二)枢纽工程农业水价=枢纽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灌区取水计量点总水量。
(三)渠系工程农业水价=渠系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终端总水量。
第十条 渠系农业用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渠系运行维护费+配水人员劳务费用)÷渠系终端总水量。
第十一条 辖区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第十二条 推行农业水价分类。对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原则上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油作物用水价格,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以用水定额为基准,以低于以及高出定额一定幅度,合理制定阶梯、降低或者加价幅度,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灌区可推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价+计量水价,具体计收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户应当及时缴纳水费,收取的水费用于水利设施的运行维护(人员薪酬除外)。
第十六条 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由供水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坚决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八条 农业用水供水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应建立财务专账,收取的水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制度,适时对供水成本进行定期成本监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发改价〔2019〕1号关于印发长寿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