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173号)等文件精神,区发改委、区卫计委结合储存运输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我区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标准按10元/支收取。
二、请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接种单位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5日起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长发改价〔2018〕18号关于核定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