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住房保障中心:
根据《长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长寿府办发〔2013〕9号)及《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5〕66号)等有关规定,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公租房租金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租金调整标准(详见附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结合市场情况及承租户承受能力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长发改价〔2013〕16号、长发改价〔2013〕76号文同时废止。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5月13日
长发改价[2016] 17号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pdf
附件:全区公租房租金标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