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7103/2021-00291 | [ 发文字号 ] | 长发改价〔2021〕17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5 |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1年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区内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1年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492号)有关要求及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2021年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工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56元/立方米上调为2.558元/立方米;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216元/立方米上调为2.718元/立方米;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74元/立方米调整为2.576元/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184元/立方米调整为3.686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4.68元/公斤调整为5.42元/公斤)。
二、政策执行时间
(一)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
三、有关要求
区内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结算,同时做好价格调整公示及宣传解释,加强供需衔接,保障价格政策平稳实施,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