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7103/2021-00220 | [ 发文字号 ] | 长发改价〔2016〕26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6-08-31 | [ 发布日期 ] | 2016-09-09 |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区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自来水供应安装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自来水安装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安装价格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15〕270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8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长寿区城区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并报经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定。按照《重庆市长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长发改价〔201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长寿区城区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附件
长寿区城区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新装收费标准
(一)工程范围为新建住宅小区围墙外7米处至小区楼层水表井单个用户计量水表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设施的安装。
(二)工程内容包括土建、材料及安装、DN15普通机械水表以及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新装工程收费标准实行统价包干,安装费按1250元/户收取,含管网维护费250元。
(四)新建定销房、廉租房、公租房的居民生活用水,安装费按900元/户收取,含管网维护费150元。
(五)新建别墅或联排别墅的居民生活用水设施,安装费按以下规定计费:
1. 户均地坪管网长度在20米以内的,以DN15水表安装费为基准,根据用户实际安装水表的表径计费系数计收费用。
2. 户均地坪管网超出20米的,超出部分安装费按照重庆08序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
3.表径计费系数分别为:DN15水表为1.0,DN20水表为1.5,DN25水表为2.0,DN40水表为3.5,DN50水表为8.0,DN80水表为12,DN100水表为20,DN150水表为40。
4. 算例:以安装DN25水表为例,户均地坪管网在20米以内,每户收取安装费为1250×2.0=2500元,相应的管网维护费则为500元。
二、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旧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总表用户申请“一户一表”分户改造的,在总表用户形成一致意见后,安装企业方予受理,改造费按950元/户收取,含管网维护费150元。
(二)对改造中涉及的城市低保用户,实行优惠,改造费按750元/户收取,免收管网维护费。
(三)计量水表的周期更换由自来水公司承担,不得收取费用。
(四)总表分户改造后,户外管网维护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三、住宅小区中商业门市供水设施安装收费标准
(一)水表口径与住户标准相同的,参照“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标准执行。
(二)其他特需用水用户,参照新建别墅或联排别墅的居民生活用水安装收费标准执行。
四、消防用水设施安装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安装维护由开发商负责,消防用水管道单独铺设并交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的,安装费用参照新建别墅或联排别墅居民生活用水安装收费标准执行。
五、场镇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安装及改造收费参照城区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执行,但不能高于此标准,具体标准由安装企业确定并报区发改委备案。
六、以上安装收费标准中,计量水表均为普通机械水表。用户安装智能水表的,可另收取与普通机械表的差价。
七、以上安装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安装企业可在不超过此限额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安装价格。
八、管网维护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自来水水表(含)表前管网的终生维护和保养,自来水公司在维护维修该范围内管网时,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九、民用二次供水安装收费不纳入此标准执行。
十、按照有关规定,我委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装成本进行定期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标准适时调整。
十一、以上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之相抵触的以此为准,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