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7103/2021-00215 [ 发文字号 ] 长发改价〔2016〕10号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6-03-22 [ 发布日期 ] 2016-03-28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6-03-28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等三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渝价〔2015〕314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443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6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标准

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额的2.8‰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标额的1.5‰收取。

上述标准中,招标方交纳30%,中标方交纳7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服务内容

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接受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咨询和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管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协助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等。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长发改价〔2012〕56号废止。   

五、你单位与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22日

长发改价〔2016〕10号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微博

政务新媒体

部门街镇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