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7103/2021-00209 | [ 发文字号 ] | 长发改价〔2014〕43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4-08-13 | [ 发布日期 ] | 2014-08-18 |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公共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长寿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方案》
2.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备案日程安排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3日
附件一
重庆市长寿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提出以下方案。
一、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
临时占道停车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
二、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执行。
四、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其他公共停车场包括除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以外的住宅、医院、学校等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2。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
(三)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五、车主交纳车位租金后,不再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对产权已出售的车位,只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根据《长寿区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附件3)确定车库等级,填制《长寿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附件4),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七、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八、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附件5)。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区发改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14年9月20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在此期间,停车场经营者应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委,并重新制作停车收费公示牌。
附件:1.《长寿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2.《长寿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3.《长寿区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4.《长寿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登记表》
5.《长寿区公共停车收费公示牌格式》及停车收费公示牌制作说明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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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 |||||
区域 |
停放时段 |
收费标准 | |||
重要路段 |
白天(8:00-21:00) |
1.50元/半小时 | |||
夜间(21:00-次日8:00) |
1.00元/半小时最高不超过8.00元/次 | ||||
其他路段 |
白天(8:00-21:00) |
1.00元/半小时 | |||
夜间(21:00-次日8:00) |
1.00元/半小时最高不超过4.00元/次 |
备注:1、重要路段由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市政局等部门设置。
2、临时占道停车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
3、跨时段停车按上述标准分时段累计计收。
4、三轮摩托车参照以上收费标准执行;两轮摩托及电瓶车参照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执行,不足1元按1元计收;中型以上车辆按实际占用车位数量计费。
5、单位或个人无停车场所确需占用门前道路停车的,可办理临时占道停车位包月手续,包月费重要路段400元/月·车位,其他路段200元/月·车位。
附件2
长寿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备注:1、旅游景点室内停车收费按其他公共室内停车场相应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2、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的总额。 3、全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30%,半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20%收费。 4、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 5、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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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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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停车场 |
室外公共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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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级 |
普 通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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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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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进行防尘耐磨处理,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分区;车行道与电梯口、安全出入口等功能区域接壤处标注人行道标识。 |
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处理。 |
有明确的停车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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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智能化节能照明设备,有应急照明系统。 |
有照明设施及应急照明系统。 |
自身配备或能借助外界照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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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主干道安装监控摄像头,24小时监控;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为停车场购买保险。 |
设置道闸,实行24小监控。 |
设置道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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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防火报警装置,有烟感、喷淋、温度探测器、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有语音播报系统;覆盖无线网络及通讯信号。 |
安装有防火报警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覆盖无线通讯信号。 |
有必备的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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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单向不得少于4米,双向不得少于6米;车行道高度不得低于2.2米;车库配备直通电梯;配置无障碍车位;预留充电停车位;设置公共卫生间。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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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采用信息化系统并预留数据接口;具有停车诱导系统。 |
附件4 长寿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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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名称: |
经营者名称:(盖章) | ||||||||
停车场地址: |
停车场电话: | ||||||||
停车场类型:室内**级停车场或室外停车场 |
停车场所属物业性质:(住宅、非住宅或商住混合) | ||||||||
停车楼场备案证号: |
停车位数量: 个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停车场具备的等级条件: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收费标准(元) | |||||||||
临 停 停 放 |
包 月 停 放 | ||||||||
时间 车型 |
车 |
车 |
车 |
车 |
车 | ||||
每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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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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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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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签收情况: |
收文编号 | ||||||||
年 月 日 |
号 | ||||||||
备注:1、经营者应如实填报本表,上述内容若有变更,须重新填报。 2、本表一式两份,留存价格管理和监督部门。 | |||||||||
附件5 长寿区停车收费公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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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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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名称: |
类型: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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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停放时间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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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1、车型分类:小车:客车≤9座货车≤2吨大车:9座<客车≤39座2吨<货车≤10吨超大型车:客车≥40座货车>10吨2、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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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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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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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月停放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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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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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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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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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月停放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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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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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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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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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月停放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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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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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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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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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车位物业服务费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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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长发改价〔2014〕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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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
2014年9月20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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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投诉电话: 长寿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40230552或12358 |
长寿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公示牌 | ||||||
管理单位: |
类型: | |||||
停放路段: |
车位总数: | |||||
收费时段 |
停放时段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白 天 |
8:00-21:00 |
元/半小时 |
长发改价〔2014〕43号 | |||
夜 间 |
21:00-次日8:00 |
元/半小时最高不超过 元/次 | ||||
备 注 |
三轮摩托车参照以上收费标准执行;两轮摩托及电瓶车参照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执行,不足1元按1元计收;中型以上车辆按实际占用车位数量计费。 | |||||
收费单位投诉电话: 长寿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 ||||||
价格举报电话:40230552或12358 | ||||||
停车收费公示牌制作说明 | ||||||
1、停车场名称:填停车楼场备案证上名称。 | ||||||
2、类型:填室内(外)停车场或临时占道停车场。 | ||||||
3、等级:填特级或普通级。 | ||||||
4、公示牌颜色:政府定价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政府指导价采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采用绿底白字。 | ||||||
5、停车收费公示牌经长寿区物价检查所监制后,按要求自行制作。 |
附件二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备案日程安排
日 期 |
工 作 安 排 |
8月14日-31日 |
经营管理单位上报收费备案资料 |
9月1日-9月15日 |
价格管理部门审查备案资料、现场审核、下发备案资料 |
9月16日-19日 |
价格管理部门挂网公示备案收费标准,经营管理单位制作停车收费公示牌 |
备注:1.报送资料清单:《长寿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备案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明、停车库产权证明、消防验收备案证明、车库设施设备照片、规划许可证、车库应急预案停车场管理规定及车库管理员岗位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以上资料请装订成册报送纸质件一式两份,连同《长寿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电子文档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