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寿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长发改发〔2022〕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储备粮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长寿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长寿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长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及其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区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区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计划引领、规模合理、布局科学、安全高效、节约减损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按照职责对地方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科技、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国资、市场监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级储备粮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长寿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长寿支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鼓励粮食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安全保障能力。
鼓励运用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科学、绿色储粮水平,促进粮食节约、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轮换、库存管理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结合长寿区实际,制定区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长寿支行下达区级储备粮分品种、分库点的收购、销售、新增、轮换、动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跟踪调度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计划主要包括新增、轮换、销售等。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的确定。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仓储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审核通过的,具有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按确定的库点、仓号储存,原则上存储企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批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新增、轮换、动用等计划,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实施日常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与选定的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内容。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因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不具备储存能力和条件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依法调出另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二)按时完成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新增、轮换、动用等计划;
(三)保证不同品种的地方政府储备在储存周期内符合品质要求;
(四)定期对库存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建立质量安全档案;
(五)保证信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六)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
(八)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九)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擅自动用、混存、串换区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三)利用区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四)擅自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区级储备粮;
(五)擅自租赁仓储设施储存区级储备粮;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原则上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产新前可以购入上年度生产的粮食,并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区级储备粮入库、出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入库、出库。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区级储备粮储存损耗,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等造成的区级储备粮损失。
承储企业对储存的粮食可购买商业保险,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以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为依据,实行均衡轮换。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交易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网上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区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本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库存。
第三章 费用补贴管理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成本、费用、利息补贴。
(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共同调查收购价格,联合下文确定收购最高价格,入库完成后据实结算,确定收购成本。
(二)费用标准:按原粮数量以455元/吨/年的价格包干补贴承储企业,包含储存费用、轮换价差补贴、检验费用、利息补贴等费用。
费用标准如有调整,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或区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三)区政府决策用于宏观调控或其他特定用途造成的价差损失和费用,由政府承担;发生的溢价(扣除费用)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各种费用的拨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审核后,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农发行长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区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仓储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粮食收购、销售、新增、轮换、动用等计划和有关财务等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粮食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企业报送的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质量安全等信息统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职责对流通进入市场的地方粮食储备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减少或者取消其承担的区级储备粮任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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