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5-00020 | [ 发文字号 ] | 长财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3 |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渝财采购〔202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的边界范围。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
二、准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以及工程招标限额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为“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继续按照《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财会〔2022〕20号)执行。
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渝财采购〔2024〕17号)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