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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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长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长财社〔2019〕2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管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残保金征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灵活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时限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区残联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的有效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社保缴费证明、工资表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原则上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区税务局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因特殊原因错过申报缴纳期的,可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向区残联补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于12月15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全年应缴残保金。

二、推动形成残保金征管工作合力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缴纳残保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规定和重要意义的认识,主动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或者履行及时申报、足额缴纳残保金的义务。每年10月底前区税务局将欠缴残保金企业名单发至各街镇、部门,全区各级各部门在履行向企业支付相关款项前,需对照名单核实企业是否欠缴残保金,如有欠缴的,请提醒其主动到税务部门结清欠缴费用。对逾期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区财政局将会同区税务局依法依规予以催缴,涉及企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企业主体信用等级评定。

三、严格执行减免或缓缴审核制度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局、区残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及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等相关材料。经区政府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区财政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集中公告。未经区政府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

 

区残联联系人:蔡书吉

联系电话:40408757

区税务局联系人:游小华

联系电话:40408364

区财政局联系人:李欣颖

联系电话:40250080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长寿区税务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6月5日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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