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寿区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
奖励工作制度》的通知
长城管发〔2021〕33号
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长寿区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寿区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推进长寿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按照《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长应急〔2021〕17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的通知》(渝安办〔2021〕49号)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长寿区城市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条 案件来源:
1.群众举报:接到群众对于我局职责范围内来电、来信、来访的安全生产举报;
2.区安委办移交:区安委办(应急局)审签移交的《长寿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交办单》。
第三条 符合奖励标准的项目及金额:
1.人员密集场所(6项)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机构;
2.城市管理(13项)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城市管理局;
3.建设施工(11项)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等对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具体事项详见附件5。
第四条 受理步骤:
1.做好记录。接到举报后由接报人按照《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单》(附件1)做好记录。
2.立案办理。接报人接到举报线索后,及时按程序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开展核查处理。初步调查不属实的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局安监科。经初步调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经办人填写《安全生产行为立案登记表》(附件2),按程序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局安监科。
3.通知领奖。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照“一事一奖励”原则,由经办人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并同受理单、立案登记表一起转交局安监科。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凭举报人身份证件到长寿区城市管理局领取,举报人不宜或者不便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4.奖励发放。举报人到场后,应出示其身份证、由安监科核对举报时间及举报事项,进行身份核实。确认举报人信息无误后,举报人凭借安监科出示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单》到财务室领取举报奖励。如举报人不能亲自到场,需要代领,应由代领人携带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书(签字加手印)及情况说明,由安监科进行核实后方可代领。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后,需当场确认金额并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单》上签字确认。
5.结案归档。最后由经办科室、单位配合安监科整理完善举报案件相关文书资料,并按“一案一档”结案归档。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应于每月7号之前上报局安监科上月安全生产举报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 各级各单位在受理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使用、传递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严禁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一旦查实严肃处理。宣传报道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时,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八条 区安委办将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严格考核、月度通报排序,并纳入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年度考核范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单》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单》
5.《涉及城市管理局的部分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单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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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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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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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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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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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科室拟办意见: | |||
领导审批意见: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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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举报投诉事项自核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2.办理(结案)情况请及时反馈。 |
编号:2021第 号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立案单位: 2021第 号
接报情况 |
(接报时间、案件信息来源、报案人联系方式、案件具体内容等) |
初查情况 |
(初查情况、初审情况、核查情况、是否属实等具体工作内容)
初查人: 年 月 日 |
立案人意见 |
(根据_________规定,建议由__________牵头开展调查,具体由_________立案办理。) 立案人: 年 月 日 |
办案科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局领导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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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长城管安奖审字〔2021〕 号
举报情况 |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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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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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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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
立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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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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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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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结案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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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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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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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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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建议 |
奖励依据 |
《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 第 项 第 条 |
奖励金额 |
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 ||
经办单位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局领导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单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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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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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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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依据 |
《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 第 项 第 条 |
奖励金额 |
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
接报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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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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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科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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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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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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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代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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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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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领款人(代领人)签字后即代表对奖金金额确认无误。 |
奖励单位:
附件5
涉及城市管理局的部分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
六、建设施工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建设活动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奖励5000元)
2.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相关作业。(奖励2000元)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在该项目上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奖励3000元)
4.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奖励1000元)
5.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奖励5000元)
6.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奖励2000元)
7.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奖励3000元)
8.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查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奖励2000元)
9.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奖励2000元)
10.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奖励2000元)。
11.大型弃土场未按要求进行挡护工程施工、建立排水体系或开展滑坡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奖励2000元)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等对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七、城市管理
1.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未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奖励500元)
2.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侵占、损害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奖励500元)
3.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奖励1000元)
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车辆未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通过城市道路设施。(奖励1000元)
5.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城市供水设施。(奖励1000元)
6.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施工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维护机具、特种车辆等设备。(奖励500元)
7.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不符合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奖励1000元)。
8.城市公厕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化粪池没有按时清掏,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清掏化粪池作业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奖励500元)
9.城市环卫保洁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城市水域垃圾清理不及时,带来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清漂船只有安全隐患、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奖励500元)
10.未按规范标准设置、维护、安全检测、拆除户外广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奖励500元)
11.未按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户外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奖励500元)
12.大树吊装、高空修剪维护作业或者立体绿化、坡坎崖等危险地段施工,未佩带安全帽、安全带或者未设置安全岗、安全警示牌、安全网、护栏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奖励500元)
13.违反规定在高压线下栽种高大乔木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建设、安装带电设施、电线及油气管道等。(奖励1000元)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城市管理局。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
1.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擅自施工。(奖励3000元)
2.未依法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奖励3000元)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奖励3000元)
4.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奖励3000元)
5.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奖励2000元)
6.占用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固定停车位。(奖励2000元)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机构。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