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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可以罚款吗?
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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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1号):
第二十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回收。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