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东方教育培训学校
住(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3号、凤城街道凤岭路114号
经调查,你单位 2019年—2022年以来未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撤销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拟将你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鉴于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不能实现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事先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听证类)事先告知书(渝长民执(告)〔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如上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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