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7月4日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现将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告知,并提示:尊重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共同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和流通秩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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