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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日期: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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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申报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和《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公〔2023〕52号)要求,为加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提升储备项目质量,确保资金高效使用、发挥效益,现将开展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以及《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二、申报项目类型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环办科财〔2021〕22号)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要求,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提升:C级升B级企业、B级升A级企业深度治理。

(二)水泥超低排放,玻璃、陶瓷行业深度治理。

(三)钢铁行业、焦化(含半焦)超低排放改造。

(四)铸造、耐火材料、石灰、矿棉、无机化工、化肥、有色金属等行业深度治理。

(五)锅炉整治:重庆商用燃气锅炉改热源机、低氮燃烧器,直燃机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废气治理、除尘脱硝。

(六)塑料加工行业:破碎,加热工艺废气深度治理。

(七)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末端治理,“绿岛”项目等。

(八)无组织排放治理:在现在治理技术基础上深度治理。

(九)能力建设以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VOCs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监测,港口、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执法设备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等为重点。

(十)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

三、申报项目材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要明确企业现状、现行标准、改造目的和必要性、工艺比选、改造后目标、建设时间、投资构成等内容。

(二)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为经信或发改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为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为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我区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在三年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证明、未获得其他中央资金补助的资料、监测报告等)。

四、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按照逐级申报入库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入库申报材料;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入库条件的,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项目复审,符合要求的项目向生态环境部申报入库,通过审查后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二)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各企业可随时向我局提交项目入库申请;但生态环境部每年4月和9月会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审核,请有意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尽量在集中审核之前将专项资金入库申报材料报送我局大气科(410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sltxd@126.com。

五、不予入库的情况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环办科财〔2021〕22号)规定,以下项目不予入库:

(一)燃煤污染控制:无详细信息的锅炉、炉窑淘汰类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晰的项目;洁净煤生产利用项目等。

(二)工业污染治理: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的项目;烟气脱白(烟羽治理)项目;除VOCs“绿岛”建设项目外其他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节能改造项目等。

(三)能力建设:不符合大气环境管理实际工作需求的能力建设项目,国控站建设,超级站及实验室建设;购买服务类项目等。

(四)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道路及工地扬尘治理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燃气管网、供热管网、换热站、LNG储运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价格补贴的项目;投资总额低于200万的工程治理类项目;三年内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的项目;三年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取消已入实施库项目的企业申请的项目;为按要求完成碳市场履约的相关企业;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或成熟度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等。

六、其他要求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中央资金项目排查和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立项,编制有关申报材料;并加强项目事前论证,重点论证项目必要性、支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精准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建设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夯实项目实施基础。

(二)各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且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信息,以维护项目储备的严肃性。

(三)企业为主体的项目,其申请中央大气专项资金比例不得超过环保总投资的50%;其他技术改造项目中活性炭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申请资金比例不得超过的50%,VOCs源头治理项目申请资金比例不得超过生产线改造费用的20%,集中喷涂中心建设项目申请资金比例中生产线改造费用不得超过的20%,末端大气治理设施不得超过的50%,料仓等全封闭改造项目不得超过环保投资的10%。

(四)我局将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从全区申报项目库中优先选择其中环境效益显著、项目成熟度高的项目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联系人:李凌洋;电话:40460016;传真:40460453。

附件: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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