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执法领域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情形 |
备注 |
1 |
违法发布招标公告 |
行政处罚 |
1.涉案罚款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 2.减轻、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撤案决定;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实施强制执行的; 4.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审核人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5.案件情形特殊容易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 |
2 |
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行政处罚 |
| ||
3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 |
行政处罚 |
| ||
4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行政处罚 |
| ||
5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 ||
6 |
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的 |
行政处罚 |
| ||
7 |
投标人相互传统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传统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 ||
8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行政处罚 |
| ||
9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
行政处罚 |
| ||
1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 ||
11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
行政处罚 |
| ||
12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
行政处罚 |
| ||
13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
行政处罚 |
| ||
长输油气管道保护执法领域
|
14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
行政处罚 |
1、一般程序行政处罚金额达3万元以上的管道企业及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案件; 2.减轻、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撤案决定;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实施强制执行的; 4.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审核人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5.案件情形特殊容易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
15 |
管道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 ||
16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 ||
17 |
管道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 ||
18 |
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 ||
19 |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
行政处罚 |
| ||
20 |
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 ||
2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 ||
22 |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 ||
23 |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
行政处罚 |
| ||
24 |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 ||
25 |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
行政处罚 |
| ||
26 |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
行政处罚 |
| ||
27 |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