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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2023年—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通知

日期: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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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环发〔20243

关于加快推进2023年—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环〔20235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已调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库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给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大气专项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根据2023年、2024年中央大气专项资金预算以及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中我区储备库项目调入实施库时资金安排情况,本次安排2023年第二批中央大气专项资金500万元、2024年中央大气专项资金779万元,其中重庆凯林制药有限公司有机废气深度治理项目资金243万元、重庆丰铭炜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升级项目资金137万元、扬子江乙酰化工有限公司VOCs治理项目资金483万元、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PVA罐区VOCs治理升级改造项目资金416万元;具体项目建设内容、安排资金情况等详见附件。

二、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倒排工期、打表推进,加快完成项目建设;并按照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长环发〔202320号)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按时完成项目验收。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发挥效益,严禁挪用或者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事项。项目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财务决算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和区财政局将根据《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环〔202352号)等相关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逾期未完成项目建设并验收的,将按照中央大气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收回该项目资金。

联系人:张书然;联系电话:40460016;电子邮箱:csltxd@126.com

附件:长寿区2023年—2024年中央大气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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