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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的公示

日期: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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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自然资源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

(九)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十)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十一)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

(十六)归口管理长寿区林业局。

(十七)承担长寿区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管理基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促进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推进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

(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三)规章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

1.立案: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或本机关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卫片下发违法图斑等,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的、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进行立案。

2.调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收集相关证据;做好调查笔录。

3.告知(听证告知):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本机关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本机关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处罚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8.3听证的规定,我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送达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执法文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法规督察科;联系电话:023-40245017,联系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7号。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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