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长寿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结合我区实际,梳理形成《重庆市长寿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重庆市长寿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赋权行政执法事项自20231231日起实施。请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长寿府办发〔202361号)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长寿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

执法依据

赋权镇街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自选赋权事项(46项)

16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区经济信息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镇人民政府

17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

18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

19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

21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镇人民政府

22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镇人民政府

23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

2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镇人民政府

25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26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街道办事处

27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

28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

29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街道办事处

30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

31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32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

33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

34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5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

36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

37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

38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9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40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3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44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镇人民政府

45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

46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

47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8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9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镇人民政府

50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镇人民政府

5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镇人民政府

5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

5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镇人民政府

5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

57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8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

59

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

6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镇人民政府

6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

单位

委托镇街

委托权限

委托事项的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134项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3

对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4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5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6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7

对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8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9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10

对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11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12

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13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14

对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15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16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17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18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19

对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处罚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20

对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21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22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23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24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25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26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27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28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29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30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31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32

对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

33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元罚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34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0元罚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554项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权限:对公民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三条。

3554项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项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3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41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等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42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43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

4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45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46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施行)第二十六条。

47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49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施行)第四十六条。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5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

53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54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等三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55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街道办事处

5562项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权限:对公民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六十二条第二项。

5562项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依据:《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四项。

56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57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58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59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60

对载客进入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61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62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各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注: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镇街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仅限于在乡道和村道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委托的期限、权限、依据等完整内容详见各委托单位和受委托镇街签订并公布的委托协议。


附件下载: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长寿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doc

回到顶部